5 月 23 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生日快乐!

作者: sisugoethe 日期: 星期一, 05/25/2020 - 11:51 标签: 德语学习

今天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德语缩写 GG)71 周年纪念日,其基本原则自诞生之日至今依然适用。

1949 年 5 月 23 日,《基本法》由议会委员会正式会议起草并颁布。自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在经历了魏玛共和国垮台和十二年纳粹恐怖统治的背景下,《基本法》的缔造者们确定了目标,要为新的联邦共和国制定一部以个体尊严为核心的宪法。

但是直到 1990 年 10 月 3 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各州加入后,《基本法》才成为全体德国人民的宪法。《基本法》历经多次修订和调整,但其效力已经通过了考验。在《基本法》帮助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已经成为欧洲中心一个稳定的民主政体。

《基本法》是什么?

《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确立了基本国家体制和价值判断,其条款地位高于一切其他德国法律规范。《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权利(第 1-19 条)、与基本权利等效的其他权利(第 20 条第 4 款,第 33、38、101、103、104 条)以及国家组织机构法规。

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保护人格尊严是最高宪法原则,所有国家权力机关都应以此为行动准绳。

《基本法》第 20 条也至关重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和社会性的联邦制国家。所有国家权力都来自人民,由公民选举和投票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立法应遵循宪法秩序,行政和司法权受法律法规制约。”该基本法条款确立了联邦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宪法的缩略版”:

民主原则:所有权力都来自人民。人民是权力主体,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中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在议会中代表公民利益,并根据多数原则作出决议。

联邦制国家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德国各联邦州组成的联盟。各联邦州拥有诸多权力,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立法。

法治国家原则:议会(立法机关)、政府、行政和司法机关均受宪法约束。由向所有公民开放的独立法院监督法律执行情况。

社会国家原则:《基本法》中关于社会国家的论述只有寥寥数语,因此社会国家的具体内容是由政策决定。而这些政策必须经由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国家原则进行反复衡量,例如最低生存保障、社会救济(社会援助)以及家庭和儿童保护等。

德国公民在日常中享有《基本法》赋予的许多其他自由权利:人格发展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和集会自由、迁徙自由、职业自由等。

男女平等

在《基本法》生效之初,一些现行法律是与之相悖的。《基本法》第 3 条第 2 款在 1949年就规定:“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直到 8 年后,1957 年《性别平权法》才让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联邦法律中得到实施。1977 年,《婚姻和亲属法》进行了改革。1980 年,《男女平等待遇法》生效。1994 年,第二部《性别平权法》出台,并对《基本法》涉及男女平等的法条进行了增补:“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权利的实际贯彻,并致力于消除现存不平等现象。”

《基本法》的修订必须经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议会)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基本法》中有部分条款是不容修改的,包括:由各州构成的联邦制结构、各联邦州参与立法的权利以及关于人格尊严的第 1 条和关于国家制度的第 20 条。

修宪并非易事,但《基本法》自生效以来也已历经多次修订和增补。重大修宪案例包括:1972 年将投票权的年龄限制从 21 岁降至 18 岁;根据两德统一条约对序言进行必要修改,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各新联邦州。自 1949 年以来,《基本法》中近半数条款都进行了修订,部分还经多次修改。总计约有 60 多项基本法修正,影响了约 230 条具体条款。

新冠时代的基本权利

一些遏制新冠病毒大流行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联邦共和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事件。总理默克尔甚至谈到这是一次“对民主的苛求”。要在保护生命健康与保护基本权利的责任之间取得平衡是困难的。

因此必须在一些基本权益之间进行权衡:自由和健康、对个体的保护和集体利益、开放的社会与人权。人类犹如在钢丝上行走,伴随这些严峻的问题的争论也早已开始。与此同时这也在提醒我们,新冠疫情之前我们曾习以为常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信息来源: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网站